「銀行局說,若持卡人已經連續3期未能繳足『當期』最低應繳金額,此時透過收取懲罰性違約金,恐怕也難以達成督促持卡人依期履約效果,但持卡人可能出現還款困難,此時延長收取違約金也沒法要當事人履行債務。因此,金管會才會規定,發卡機構無論如何只能向持卡人收取最多3期違約金。」 Tags: 0 comments 0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: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About author 《現職》《聯合理財網》、《Yahoo奇摩》及《商周財富網》專欄作家與自由媒體工作者,目前擔任多家財經與醫療保健雜誌、手機APP新聞台的特約撰述,並從事相關文章與書籍的寫作 在置入性行銷鋪天蓋地的環境中,我們選擇跟您站在同一邊~ 而且,我們不只關心您的財富,更關心您的健康! 7478 followers 6795 likes "http://swlee0630.blogspot.tw/" View all posts